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随着畜禽养殖场(户)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建立生产档案对养殖业健康、高效的发展已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畜牧部门则根据养殖档案了解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与死亡、分娩、配种、免疫、投入品、兽药使用等情况,指导养殖场(户)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
建立养殖档案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档案记录:(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总之,养殖场在管理好生产的同时,多做好相关关记录并进行分析,以掌握生产中的经验和成本核算,总结分析养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也使生产和产品有追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