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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应知应会 | 运输动物不“任性” 这些红线要牢记

日期:2026-02-11 15:04来源: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责任编辑:畜牧兽医中心三级审核员阅读量: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调运全链条闭环监管,切实防范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结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面向动物调运相关从业人员作如下提醒与解读。

  法定义务

  (一)必须按检疫证明载明信息运输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法规解读: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信息是落实闭环监管、实现动物调运追踪溯源的核心依据。擅自变更目的地或延误运输时限,即构成违法,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运输途中若发生疫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或擅自处理。

  (二)跨省运输动物必须经指定通道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法规解读:本条款仅适用于活体动物,不包括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是筑牢省际动物防疫防线的关键节点,核心作用是查验检疫证明、核对调运信息,防范违规调运行为,阻断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跨省运输动物前须提前查询官方公布的通道信息,合理安排行程。

  (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接收无证动物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

  法规解读:动物接收环节是检疫闭环监管的重要末端环节,饲养场(户)、屠宰加工场所等生产经营主体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现场核查检疫证明有效性,仔细核对畜禽种类、数量、运输车辆等信息是否与证明内容一致。严禁接收未附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责任

  调运动物若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提醒

  (一)致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

  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控动物入场关口,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确保证物相符。

  坚决杜绝接收未附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主动履行到达报告义务,共同防范疫病传入风险,筑牢检疫闭环监管末端防线。

  (二)致货主与承运人

  请严格遵守动物调运相关法规,持有效检疫证明开展运输工作,按照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时限规划行程、规范运输,跨省道路运输须经指定通道通行。

  抵达目的地后,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运输途中若出现动物异常或疫情,立即启动报告程序,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动物检疫与运输监管是全链条防控动物疫病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更是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保障。请相关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敬畏法律法规、严守操作规程,共同织密织牢动物防疫安全网络,维护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