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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乡村兽医在疫病监测中的先导作用

日期:2012-10-10 17:2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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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监测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预防、控制直至根除动物疫病的基础性工作,只有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才能在疫病发生早期及时诊断,集中力量在传播期前加以控制。

随着兽医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乡村兽医的作用进一步得到明确。乡村兽医作为基层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主体,在诊疗过程中能第一时间发现服务区内疫情发生情况,如能将这些情况及时上报,就能给当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尽早掌握疫病流行状况争取时间。如何规范运行,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下机制:

准入规范制

对于申请乡村兽医资质的人员,应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发证,一是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学历的;二是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书的;三是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只有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才可能以专业的眼光及时发现潜在的疫情,也能通过他们在诊疗过程中对服务区内所发疫病进行归纳分类,筛选出其中带有共同性的病例,通过该病的发病率及危害程度来进行分析,查找潜在的疫情。

报告常态制

乡村兽医是基层动物疫病资料收集人。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因此乡村兽医又是动物疫病的报告人,当乡村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新发现的动物疫情;已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情时应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待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确诊。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乡村兽医纳入动物疫情监测体系中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其在监测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乡村兽医要当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前哨,及时、主动、经常地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服务区内疫病情况,使其能掌握实情来制定相对的管理办法。

责任追究制

动物疫病监测部门应当对乡村兽医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实施适当的补助,同时也要实行有针对性的奖惩制度,对能及时上报疫情的乡村兽医进行适当的奖励,以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对于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乡村兽医,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撤销其乡村兽医资质,不得再从事诊疗工作,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