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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释义(四十)

日期:2021-05-14 09:2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原文: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如何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的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通过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以确保药物对动物的治疗效果和保障动物产品对人的安全。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是指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或已经批准由于其毒副作用大或对人的健康潜在威胁大而宣布撤销和禁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