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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兽药使用和建立用药记录制度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防止临床滥用兽药,通过建立用药记录,以保障遵守兽药的休药期,从而避免或减少兽药残留,保证食用动物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