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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释义(三十一)

日期:2021-03-22 14:2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原文: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兽药广告内容和广告审批的规定。兽药广告的内容应与兽药说明书内容一致,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兽药广告申请者制订兽药广告内容应遵循的原则,确定了兽药广告审查者审查兽药广告时的依据规定了不同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程序和审批部门,并明确未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