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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强制免疫所用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