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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释义(二十二)

日期:2021-01-06 08:5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原文: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办兽药经营企业条件的规定,并根据经营范围不同确定了不同审批机关,同时对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兽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不同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规范了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