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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释义(二十)

日期:2020-12-23 14:45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原文: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管理规定。此项规定明确了一般兽药、特殊兽药在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反映的内容。

  制定本条的目的: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指导使用者合理使用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