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释义(十九)
日期:2020-12-18 10:1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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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实施批签发管理和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由制定企业生产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最大限度地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批签发,是指国家管理部门对每一批兽用生物制品的出厂销售实行审批和签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