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释义(十三)
日期:2020-11-25 16:5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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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内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规范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视同新建企业;生产企业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