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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释义(十)

日期:2020-11-16 15:05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原文: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新兽药注册申报所用资料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