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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本条例适用的范围和调整的对象。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条例所规范的是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