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八十二)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注册从业及执业兽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第一款的适用对象为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人员。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为经注册的执业兽医。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行政处罚的,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吊销注册证书的,为负责执业兽医注册的兽医主管部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未经注册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注册的执业兽医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违法所得是指非法从业者在从业期间向畜主收取的诊疗费,包括利润和费用。并处罚款,是指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同时,一并实施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该违法行为人在暂停期过后,自动恢复从业能力。吊销注册证书,是指负责执业注册的兽医主管机关依法将原颁发给违法行为人的注册执业兽医证书收回,剥夺其兽医执业能力。该处罚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的权益影响很大,为了正确适用此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应适用听证程序。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业兽医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见第八十一条释义。
3、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是指《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假兽药、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兽医器械的,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兽医器械。
4、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一,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二,全社会共同参与,是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的重要保证,执业兽医作为具有该技术技能的职业人员,更应当响应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活动;第三,参与社会动物防疫事业,是执业兽医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此行为的情节严重,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