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八十)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处理措施、发布动物疫情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第(一)项的适用对象为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例如,动物饲养者,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等;第(二)项的适用对象为对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藏匿、转移、盗掘的违法行为人;第(三)项的适用对象为发布动物疫情的违法行为人。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任追究的内容,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罚款的同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本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四十条等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在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方面的职责以及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仍使疫区内动物相互接触的;二是不配合甚至阻挠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不完全执行消毒决定;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拒不按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八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拒绝疫区消毒站对进出车辆消毒等。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藏匿,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在原场所隐藏起来,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转移,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移至他处,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盗掘,是指将已被扑杀、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秘密的挖掘出来、盗走,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被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
3、违反发布动物疫情。动物疫情的公布权限,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得到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任何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在官方未公布动物疫情前,都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动物疫病科研机构、诊疗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发现动物疫病,尤其是新发病、一类动物疫病的,应当首先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公布,都不得在任何场合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发布动物疫情。
五、适用本条应注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已经依法作出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而违法行为人拒不按规定处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适用本条处罚,不再适用第七十五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