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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七十六)

日期:2020-09-30 08:45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一是动物的违法屠宰者、经营者、运输者,二是动物产品的违法生产者、经营者、加工者、贮藏者、运输者。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是指处罚机关剥夺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将其收归国有。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已经获得的利益,包括成本和利润。例如通过违法屠宰、经营、加工、运输、贮藏违禁的物品而获得的利益。

  2、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对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无论是在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贮藏哪个环节发现,均应予以没收。需要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卫生监督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是指除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及有关动物、动物产品行政处罚外,必须同时实施该处罚,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同时体现罚款和没收内容。处罚的基数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货值金额”;处罚的数额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含本数。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之一: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

  五、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1、有的违法行为,因被及时发现等原因没有获取利益,则没有违法所得,即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

  2、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货值金额,原则上按照违法行为人的合同或者口头报价计算。如果报价明显过低或过高的,以违法行为发现地当地当时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计算。

  3、本条不适用于饲养环节,在饲养环节发现不按规定处置有关物品的,适用第七十五条处理处罚。

  4、关于本条与第七十八条的适用。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但经补检后合格的,适用第七十八条处理处罚,不适用本条处罚;动物、动物产品未经过检疫,且经补检后不合格,构成两个违法行为,但只按本条处罚,不再适用第七十八条处罚。如果又持有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等证明的,则与第七十九条并罚。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直接追回、公告追回或者引起有关人员注意等补救措施,以避免发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