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七十五)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污染物品等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是动物的违法饲养者,以及有关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其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下列物品之一:
1、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2、染疫动物产品;3、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4、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5、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6、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这些物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有的要直接销毁、有的要扑杀后销毁,有的扑杀后进行工业化制等,行为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处置。随意处置的表现形式有随意丢弃,不严格按规定处置等。
五、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1、可以处以罚款,但并不是必须罚款,而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由裁量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来决定是否处罚。
2、本条适用的场合是在饲养环节畜主发现而不按规定处置,以及在检疫环节已检出不合格,违法行为人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仅不按照规定处置,而将上述物品屠宰、出售、运输的,适用本法第七十八条处罚,无害化处理费用仍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种用、乳用动物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置的,适用第七十三条处罚,不适用本条处罚。
4、在疫情处理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已经依法作出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而违法行为人拒不按规定处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适用第八十条处罚,不适用本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