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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七十四)

日期:2020-09-28 15:2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免疫档案和加施畜禽标识方面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免疫情况是养殖档案的内容之一;本法规定的畜禽标识和《畜牧法》规定的畜禽标识是同一个标识,《畜牧法》颁布在先,故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违法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给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其依照《畜牧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