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报告疫情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指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进出境检疫机构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具体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执行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为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权限进行。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是指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