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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七十一)

日期:2020-09-18 14:0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具体分管动物防疫事宜的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动物防疫事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按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1、未依法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本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对种用和乳用动物进行定期检测,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的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职责,是指根本没有按规定作监测、检测,或者虽然作了,但监测、检测的范围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这样会造成兽医主管部门不能正确掌握当地的动物疫情态势,是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是指根本未经监测、检测,编造监测、检测结果;或者虽经监测、检测,但篡改监测、检测结果,都属于弄虚作假的渎职行为。

  2、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本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发生动物疫情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指派,及时进行动物疫病诊断,承担动物疫情调查任务,为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提供首要的技术支持。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就会贻误时机,影响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致使疫情扩散,致使损失扩大。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此为兜底条款,如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