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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六十八)

日期:2020-09-15 14:0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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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具体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权限进行。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下列行为:

  1、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领导不力,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薄弱,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未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未组织群众协助作好本管辖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2、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方面不力和动物疫情监测具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3、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不及时对疫区实行封锁;不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动物疫病的;

  4、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不采取相应动物疫病控制扑灭措施的;

  5、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的;

  6、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

  7、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的;

  8、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

  9、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的;

  10、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给予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