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
在动物疫病防疫活动以及相关技术性工作中,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机会很大,将可能带来两种风险:一是影响人体健康,二是动物疫病通过人员流动而传播扩散。因此,对于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及可能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的卫生防护问题不容忽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防止疫情扩散。
从事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疫情现场处理等工作的人员,是极易接触动物疫病病原的高风险人群。在日常工作中,包括动物防疫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验人员和官方兽医人员。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包括进入到疫点、疫区内进行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动物、消毒、运输、销毁或掩埋病死动物尸体及其污染物等活动以及参与指挥和指导疫情扑灭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在保障这些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医疗保健措施,注射疫苗和定期体检等。另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卫生保健措施,对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动物和场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观察。
《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规定了三类人员应予生物安全防护:一是诊断、采样、扑杀禽鸟、无害化处理禽鸟及其污染物和清洗消毒的人员;二是饲养人员;三是赴感染或可能感染场的人员。防护的基本要求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穿戴防护服具,实现物理隔离。即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和无害化处理地点前,或与感染或可能感染的禽鸟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二是对防护服具的严格处理和消毒,人员要进行消毒操作。即离开感染或可能感染场和无害化处理地点时,将防护服具集中包装和消毒,人员用消毒水洗手并要洗澡。三是健康监测。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部门监测;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出现呼吸道症状人员的家人也应接受健康监测;应密切关注采样、扑杀处理禽鸟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及饲养人员的健康状况。
需要强调的是,人员卫生防护问题应予制度化保障,特别是对于实验室和参加疫情现场应急处理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护知识和操作培训,强化卫生安全意识,严格按照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制度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