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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六十六)

日期:2020-09-11 15:0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相关补偿的规定。

  一、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扑杀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或疫点、疫区内按照规定应扑杀的易感染动物,销毁染疫或污染的动物产品,是政府采取的强制性应急处理措施,因此而对养殖者或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经济补偿是一种必要的救济手段。这一政府行为有利于防控措施的顺利执行,有利于帮助当事人维持生活和恢复生产,从而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迅速控制疫情。

  二、关于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补偿规定。强制免疫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基础环节,强制免疫是动物防疫的根本制度。贯彻这一根本制度,就必须制定并组织落实好动物强制免疫各项措施,在畜禽群体中建立起适当的抗体保护水平,有效抵御疫病传入、扩散和蔓延。但由于动物个体情况、疫苗反应、环境影响等因素,在依法实施强制免疫时,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应激反应,甚至会导致死亡。对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保护养殖者利益的同时,使强制免疫工作得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