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六十五)
日期:2020-09-10 11:07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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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急物资储备的规定。
通过近年来对动物疫情处置的实践,“早、快、严、小”的方针是将损失降到最小化的根本,而动物防疫物资的专项储备是实现这一根本的重要前提。
建立动物防疫的物资储备机制,目的是在突发疫情时,有能力进行应对和处置。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是动物防疫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不可缺少的必备物资,没有物资准备,就无法及时应对突发疫情。应急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规定。
物资储备包括以下几种:
1、药品、医疗器械储备。药品(包括疫苗)和医疗器械是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要实行品种、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办法
2、其他物资储备,包括: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消毒设备等。储备的物资应当定期检查,确保质量、品种和数量,以保证在紧急需要时,调得出、供得上、质量好、品种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