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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六十三)

日期:2020-09-08 15:1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规定。

  一、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动物防疫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防疫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建立与我国相适应的疫病控制工作体系是防控的关键。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在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加之我国小规模养殖和农户散养畜禽比例仍占很大比例,强制免疫、消毒、监测、疫情观察报告等防疫任务十分繁重,投入的人工劳务非常巨大,要确保这些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单纯依赖兽医工作机构人员是难以满足需要的,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地区聘用动物防疫人员,协助开展日常防疫活动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因此,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需要一支稳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按照区域分布和畜禽养殖数量等因素,合理测算村级防疫员数量,研究解决好其工作补贴经费、劳动保障等问题,将其作为防疫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或特定区域设立派驻兽医机构的规定。

  按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工作机构作为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所属兽医工作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在乡镇或区域设立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组成。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是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组织实施的要求,从人、财、物三个层面统一归县级派出机构管理,直接对派出机构负责。主要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