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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五十八)

日期:2020-08-28 14:4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内容的规定。

  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本法第八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它是本法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只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监督,既不能超越职权进行监督,又不能不履行职责。如果超越职权进行监督或者不履行职责则均属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依照本条规定,监督管理的环节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对象、内容、环节多,涉及面宽,包括家畜饲养、家禽饲养、各种经济动物饲养、观赏动物饲养(例如动物园)、特殊动物饲养(例如宠物、实验动物、演艺动物)等;动物屠宰涉及猪、牛、羊、禽等动物的屠宰;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产品生产涉及动物饲养、屠宰、孵化等。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涉及运输的工具,例如汽车、火车、船舶、飞机;运输的相关途径,例如车站、港口、机场等场所。动物诊疗活动涉及动物诊疗机构及其执业兽医、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