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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五十五)

日期:2020-08-25 15:00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执业兽医基本权利和有关兽医人员义务的规定。

  一、执业兽医的基本权利。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兽医经执业注册后方能取得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的权利,因此,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而未注册的兽医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对于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其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的权利也是受限制的,执业兽医只能在其注册地点、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动物诊疗活动和出具相应的兽药处方,离开其注册地点、超越其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出具兽药处方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因此,执业兽医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后,必须重新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相关义务。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执业兽医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政府部门兽医队伍和执业兽医队伍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的两支主要的中坚力量,其工作的根本目标都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当动物疫病爆发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按照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是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基本义务,其目的是确保更快、更有效的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或应对紧急情况,确保国家动物卫生安全,这也是国际上对执业兽医的通行义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