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及其变更的规定。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动物诊疗单位的名称:从事动物(包括宠物、畜禽等)诊疗活动单位的名称命名为“XXX动物医院或动物诊所”。开设分支机构的,可在原名称后加“XXX分院”,但分支机构也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活动范围:动物诊疗活动范围是指接受诊疗的动物种类和诊疗项目。
(1)动物种类:如家畜、家禽、宠物、水生动物。
(2)根据动物诊疗机构不同的场所、人员和设施设备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取得不同执业项目。主要包括:动物疫病诊断、动物疫病治疗、动物免疫、动物健康检查等。
(三)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地点即诊疗机构所在的地址,其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地址相一致。对于动物医院等有独立法人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注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对于养殖场、动物园等单位内设的对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注明其负责人姓名。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变更和换发。
如果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内,动物诊疗单位的单位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1、变更。动物诊疗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适用变更,变更可以不用进行实地审核。
2、换发。动物诊疗单位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发生变化的,适用换发。由于其场所、设备、人员等条件可能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实地审核。
另外,无论是许可证明变更或换发,均应在许可证明变更或换发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