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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五十一)

日期:2020-08-24 11:1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诊疗许可的规定。

  动物诊疗活动,是指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按照本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均应符合动物诊疗条件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许可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事宠物疫病诊疗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等;

  2、从事畜禽疫病诊疗的兽医院、门诊部等;

  3、动物养殖场内设的动物疫病诊疗部门和动物园等单位内设的动物疫病诊疗部门对外提供诊疗服务的;

  4、科研、教学、检验等单位对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动物诊疗许可申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聘执业兽医资格证明、工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申请当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兽医主管部门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按规定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决定,自做出同意的审核决定起10日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