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五十)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场所条件。主要有两点要求:
1.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例如从事畜禽疫病诊疗,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手术室、药房等;从事宠物疫病诊疗活动,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即动物诊疗场所应适当远离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动物养殖、屠宰、动物交易场所,或与以上区域建立有效隔离屏障;动物诊疗场所应当设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动物诊疗场所的地面应当平整并适合清洗消毒。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条件,主要有两点要求:
1.对动物诊疗活动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的执业兽医。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我国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进行了另行规定。
2.对动物诊疗活动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从事犬、猫等宠物疫病诊疗活动的和从事畜禽疫病诊疗活动的,都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设施设备条件。
设施设备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只有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才能开展相应的动物诊疗活动。例如,对于从事犬猫等宠物疫病诊疗活动的,具备诊断台、保定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手术台、无影灯、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等设施设备及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对于从事畜禽疫病诊疗活动的,也应具备相应的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四、完善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动物诊疗活动良好运行的基础保障。从动物卫生安全方面考虑,主要应当建立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