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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四十八)

日期:2020-08-13 15:0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的规定。

  一、检疫处理是检疫工作的核心。

  本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定程序履行检疫职责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消除其传播动物疫病的可能性,以达到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由于经济利益的关系,货主往往不能自觉地接受检疫结果,不能主动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因此,本条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履行检疫职责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实施主体为货主,监督主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货主设定了义务,规定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同时,授予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的执法权力和职责,监督货主执行,以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造成疫病的传播,危害养殖业发展、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处理是指销毁、无害化处理等。

  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由于检疫是有成本的,甚至有的成本较高。因此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外,货主还要承担处理费用。这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