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四十七)
日期:2020-08-12 10:27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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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的规定。
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的疫病可以相互传染。有的野生动物抵抗力很强,虽然不表现临床症状,但可以带菌带毒,是动物疫病传播的自然疫源,一旦家畜家禽与染疫的野生动物接触,就有可能引发动物疫病的感染和传播,甚至传染给人类。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是阻断疫病在自然环境中的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之间传播以及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条规定,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捕获的野生动物是否需要检疫,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一般以能与家畜家禽相互传染为依据,例如,野猪、黄羊等可以传染口蹄疫,鸟类可以传染禽流感等;二是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对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通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