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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四十六)

日期:2020-08-11 08:48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畜牧兽医中心三级审核员阅读量: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管理的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是保护人体健康和动物疫病防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一旦种用动物患病或者保菌带毒,会成为长期的传染源,同时会通过精液、胚胎、种蛋垂直传播给后代,造成疫病扩大传播。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管理,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是贯彻以人为本,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国家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采取较为严格的检疫措施。本条第一款规定,货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当向引进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这审批手续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未经引进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审批,不得将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货主应当凭检疫审批手续到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审批主体是引进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取得引进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还应当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隔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对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是防控动物疫病的需要。由于动物疫病都有一定的潜伏期,在潜伏期内不表现临床症状,因此对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一个潜伏期,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