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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四十五)

日期:2020-08-10 17:51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规定。

  一、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2001年11月我国投资开始在鲁、辽、川、渝、吉、琼六省市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制定的《动物卫生法典》将其表述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某种特定动物疫病达到了消灭标准。根据达到这种标准是否采用了免疫接种措施,可分为“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我国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除没有特定的动物疫病发生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区界限应由有效的天然屏障或法律边界清楚划定;二是区域内要具有完善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以及保证这些体系正常运转的制度、技术和资金支持;三是无疫病必须要有令人信服、严密有效的疫病监测证据支持,并通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四是除非实施严格的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不能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动物及其产品。

  二、国家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检疫措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疫病风险低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风险,从风险高的区域向风险低的区域流动,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这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本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也即货主除按规定对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外,在到达输入地、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缓冲区前,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这就为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设定了义务,如果货主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而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就属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担输入动物、动物产品重新检疫所需费用。

  本条在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设定义务的同时,为避免将检疫所需费用转嫁给货主,也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设定了义务,规定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就意味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为了减少动物疫病的传入风险,享有对非无规定疫病区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严格检疫权力的同时,要承担将该检疫费列入财政预算的义务,如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将该检疫费列入财政预算就属于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责任,例如,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