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四十四)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释义】本条是关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管理的规定。
动物疫病传播的途径较多,运输途径即是其中的一种。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途径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防止通过运输途径传播动物疫病,本条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是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依法运输;另一个方面是运载工具在装前和卸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托运人、承运人的管理。由于检疫证明是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一)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这一规定是本法为托运人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这项法定义务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所谓强制性的,托运人在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提供检疫证明;不提供者不能托运。二是托运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这项义务,托运人不能通过和承运人约定等方式改变这项义务,只能绝对地遵守这一规定。三是如果不执行这项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这一规定是本法为承运人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同上述托运人的法定义务一样,该义务包括下述含义:一是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所谓强制性的,是指承运人在承运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要求托运人提供检疫证明:不提供者不能为托运人承运。二是承运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这项义务,承运人不能通过和托运人约定等方式改变这项义务:承运人只能绝对地遵守这一规定。三是如果不执行这项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管理。运载工具在装前或卸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运载工具有可能携带一些对动物和人体有害的致病微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如果这些有害的致病微生物不及时清洗、消毒,有可能造成疫病的传播,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如果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不及时清洗,有可能直接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对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这里对运载工具清洗和消毒的实施主体是承运人,而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运人是否履行了这一义务,应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如果承运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