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动物防疫法释义(四十一)

日期:2020-08-04 16:0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检疫主体与官方兽医的规定。

  一、动物检疫主体。

  (一)检疫(quarantine)一词,起源于十四世纪的欧洲。是指为了防止人类疾病的流行与传播所采取的检查防范措施。当时在威尼斯,每当有外来船舶抵达口岸时,为了防止船上人员或装载物染上病源微生物,管理当局便将船员滞留船上,不许上岸。经过四十天的观察和检查,如没发现传染病,才允许船员离船登陆。这种措施当时对防止人类传染病的传播曾起到了巨大作用。这种起源于对人类疫病传播的防范手段,后来扩展到动物及其产品,就产生了动物检疫。

  本法所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检疫属于政府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逃避检疫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主体。动物防疫工作具有统一性、社会性、科学性、强制性的特点。因而,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主体地位。此规定具有排他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除此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换言之,即使实施了检疫,也没有法律效力。检疫是政府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这也是国际惯例。本法以法条的形式理顺了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体制,避免了利益驱动、政企不分、条块分割造成的检疫管理混乱以及漏检现象的发生。

  (三)检疫必须依法进行。本款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时,要依法进行,即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检疫。

  二、官方兽医。

  (一)官方兽医。按照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将实行官方兽医制度。本法在法律上首次明确了官方兽医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才可成为官方兽医。

  (二)官方兽医的管理。官方兽医的管理包括资格管理和任命,关于官方兽医的管理办法,本条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官方兽医资格包括学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品质等方面的要求,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官方兽医由兽医主管部门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