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四十)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特殊规定。
国务院于2005年11月16日专门颁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了一系列应急方针和具体措施。因此,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将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执行。
本条的“法律”,既包括本法,也包括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等方面的法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的规定”,既包括《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也包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应急处理措施,与《动物防疫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具体规定:
1、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基本方略: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
2、强调当地政府的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3、事先作好重大动物疫情总的应急预案和某种具体重大动物疫情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事先要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总的应急预案;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某种具体重大动物疫情的实施方案,并适时修改、完善。
4、成立应急预备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5、政府应当报告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6、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可以采取严厉措施: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7、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