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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三十八)

日期:2020-07-31 10:3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中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动物疫病的发生,不仅危害养殖业发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在疫区内,严防向疫区外传播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封锁、隔离、扑灭、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疫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拒绝。如果不遵守,只顾个人利益,讨价还价,动物疫病就得不到迅速、有效的控制和扑灭,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本法专门规定了此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

  近年来,在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藏匿、转移已被依法隔离、封存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甚至盗掘已被深埋的病死和扑杀的畜禽。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造成前期动物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前功尽弃,动物疫病得不到真正控制和扑灭。

  藏匿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在原场所隐藏起来,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转移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移至他处,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盗掘是指将已被扑杀、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秘密的挖掘出来、盗走,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被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