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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三十七)

日期:2020-07-30 11:3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人畜共患病对人和动物均有较大的危害,常见的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旋毛虫病、囊虫病等等。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实现。如现行防治血吸虫病、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兽医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防治措施,会同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已取得成效。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这里所说的“易感染的人群”,是指与发生人畜共患病的病(死)畜禽密切接触者和人畜共患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死)畜禽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在病(死)畜禽所在地(畜禽饲养场、畜禽散养户、野畜禽栖息地、宠物市场和饲养户及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直接从事饲养、观察研究、捕捉、装运、贩卖、宰杀、加工病(死)畜禽的人员及在这些场所内生活、工作过的其他相关人员,在农贸市场内特指那些直接从事贩卖、宰杀活畜禽或病(死)畜禽的人员及在贩卖、宰杀场所生活或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从事扑杀、处理(如处置畜禽尸体和环境清洁、消毒等)工作的人员;直接接触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的相关人员。人畜共患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包括:与出现症状后的人畜共患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共同生活、居住、护理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