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三十四)
日期:2020-07-24 08:3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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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三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防治措施的规定。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多呈慢性发展过程。三类动物疫病通常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发生该类动物疫病时的防控措施,主要是针对疫点进行。通常首先是隔离,作到患病动物与健康动物间隔开,其次,禁止该疫点动物及其产品出售;再次,采取消毒、药物治疗、免疫等措施。其防治对策一般采用防治和净化的方法加以控制。由于三类动物疫病常见多发,所以可以采取预防和治疗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控制疫病,但对于不能治疗或治疗费用较高而失去经济价值的三类动物疫病,应当采取扑杀、销毁,消灭病源的净化措施进行控制。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组织动物养殖者等人员进行防治和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