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撤销和疫区封锁解除的规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疫区的封锁,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关键所在,但同时对养殖业生产、当地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和贸易、旅游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等肯定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当封锁期结束或一个以上潜伏观察期结束,未再发现该动物疫病新病例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已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控制或扑灭标准,宣布撤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如果疫区封锁的,同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除疫区封锁,发布疫区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疫区封锁的,还应当向社会宣布。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例,根据2007年4月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7]12号)的规定,撤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条件为: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解除疫区封锁的程序为: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