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三十二)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二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是指已经确诊为二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通常由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具体权限由农业部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接受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病和死亡情况、流行趋势、危害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疑似染疫动物、易感染动物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紧急预防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但农业部规定对患病动物进行扑杀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决定扑杀。一般情况下对同群动物,通常不采取扑杀措施。二类动物疫病,本法未规定可以采取封锁措施,所以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不采取封锁疫区的措施,但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除外。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由于不一定采取扑杀措施,所以,隔离措施就十分重要。与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隔离不同,此处的隔离,是将未被扑杀的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与其他动物间隔开,在相对独立的封闭场所进行饲养,并按照农业部规定的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接种和治疗,杜绝疫病继续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