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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三十一)

日期:2020-07-21 09:15来源: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应当采取的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是指动物疫病已得到确诊。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诊权限由农业部规定。一类动物疫病确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实现动物疫病有效控制、扑灭为目的来划定。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通常情况,规模化或集约化养殖的,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所、养殖小区为疫点;散养的,依病种不同,通常以病畜禽所在的相对独立的饲养场所为疫点,也可能以病畜禽所在的养殖者最小聚居单位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禽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禽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病畜禽所在的待宰场所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一定范围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河流、山脉等天然屏障。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一定范围的区域。也就是需要建立紧急免疫带或免疫屏障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区域。

二、调查疫源。

调查疫源是指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疫点实地调查所发生疫病的传染来源、传播方式以及传播途径。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疫源,查明动物疫病的发病原因;对不能查明的,应当作出科学的推断。

三、发布封锁令。

封锁是严厉的行政强制性措施,是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封锁令由人民政府作出。发布封锁令的程序: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拟出封锁报告,报告内容为发生动物疫病的病名,封锁范围,封锁期间出入封锁疫区的要求,扑杀、销毁的范围以及封锁期间采取的其他措施及范围等。2、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3、本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及时发布封锁令。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如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对疫区实行封锁,而下级人民政府因对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和控制难度等认识不足而没有实行封锁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控制、扑灭一类动物疫病的具体强制性措施。

控制、扑灭的具体措施有: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一)封锁措施。在有关场所张贴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所有路口,都要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二)隔离。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隔离是指疫区内未被扑杀的易感染动物,对疫区封锁的在疫区解除封锁前,在该疫病一个潜伏期观察期满前,禁止移动,禁止与疫区外动物接触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三)扑杀。扑杀是指采取注射、窒息等方法人为致死动物。扑杀的范围,依动物疫病种类的不同而异。通常情况下,对疫点内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及易感染动物都要扑杀;对疫区内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即同一栋、舍的动物)进行扑杀,对疫区内没有临床症状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受威胁区的动物不扑杀,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加强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四)销毁。销毁是指对病死的动物、扑杀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垫料等予以深埋或者焚烧,消灭或杀灭其中的病原体。

(五)消毒。消毒是指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染疫动物及环境中的病原体。对疫点、疫区的消毒可分为封锁期间消毒和终末消毒。封锁期间消毒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后到解除封锁期间,为了及时杀灭由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而进行的反复多次的消毒。消毒对象是所有与患病动物、易感动物接触过的动物圈舍、饲喂用具、场地和物品以及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运输工具等。终末消毒是在疫区解除封锁时对消毒对象进行的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消毒。对受威胁区的消毒是预防性的,杀灭可能存在的病原体。

(六)无害化处理。包括深埋销毁、焚烧销毁、发酵、高温高压化制、排酸处理、盐渍等方法,但不包括消毒。

(七)紧急免疫接种。紧急免疫接种是相对平时的免疫预防而言的,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进行的免疫接种。紧急免疫接种的对象是疫区内未被扑杀的易感动物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

(八)其他强制性措施。主要有关闭疫区内及一定范围的所有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