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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九)

日期:2020-07-20 09:17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等情况,动物疫情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信息,不仅影响养殖业,还事关社会稳定和国际影响,必须由官方兽医机构公布,这是国际通行的作法。

公布是指官方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方式公开发布有关信息,使社会公众知晓。对动物疫情的知情权,是公众的一项重要权利,让公民知晓动物疫情是政府应尽的义务。本条规定,动物疫情的公布主体是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动物疫病的种类及其危害等情况,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对于公布动物疫情,本法规定,公布主体必须作到:一是及时,即在动物疫情认定后,要立刻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二是公布的范围是“向社会”,也就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让公众知晓,而不是在内部或小范围公开。
   
未经官方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获取有关动物疫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的,依据本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