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八)

日期:2020-07-20 09:1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通报的规定。

一、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一是与其他部门有直接关系;二是需要多部门参与防控,例如计划部门将动物疫病的防控列入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公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和监督检查运输车辆等、工商部门负责交易市场的管理等。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

某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全国的动物疫情形势是必要的。一是可以根据受威胁程度,决定是否立即采取紧急免疫等预防措施;二是有利于确定今后近期的预防政策;三是有利于实施对从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地区引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

三、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既对动物造成危害,又同时感染人,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需要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双方相互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是十分必要的。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动物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将动物疫情的发生情况、发生范围等,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对接触的人群及有关人员进行监测;同样,如果卫生部门首先发现人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也应当及时通报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患者饲养的动物进行检测,并按规定采取扑杀、净化、免疫等防控措施。

四、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世界上一定区域甚至全世界传播,危害极大,需要国家之间的共同努力来防控。国家动物疫情的透明,一是有利于分析该动物疫病的全球流行规律,促进全球共同进行科学研究,从而共同应对该动物疫病;二是有利于有关国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例如禁止从疫情发生国家进口动物及有关产品,加强入境检疫等,防止重大动物疫病跨国界传播。为了强调动物疫情的国际透明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其出版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不再采用将动物疫病分类的形式,而是规定“必报动物疫病”,即发生该病,成员国必须在规定时限按规定形式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足见动物疫情报告及通报的重要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第75届国际大会于2007年5月25日在巴黎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利。按照本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是代表我国进行动物疫情国际通报的唯一机构,农业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要求,履行重大动物疫情通报义务,及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