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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七)

日期:2020-07-15 08:4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情认定权限的规定。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包括动物疫病的诊断、发生及蔓延的范围、发病及死亡数量等情况。动物疫情认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对动物疫情的官方确认,是行政行为。动物疫情的认定,是采取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动物疫情的认定,当地政府及兽医部门决定采取相应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控制、扑灭措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通报。

  动物疫情认定,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影响,尤其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更是如此,所以必须科学、慎重。动物疫情由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但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要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本法第四十条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的情形,由农业部规定或决定。根据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参照国际惯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发病和外来病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当由农业部认定。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及动物诊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等,他们的动物疫病诊断工作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动物疫情认定,其诊断结果为动物疫病(传染病)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