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规定旨在严格控制感染或可能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和加工、销售等行为,以达到消灭疫源,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进一步传播扩散。禁止的对象包括: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是指封锁疫区内患病动物的同群、同类动物,以及与患病动物能够发生相互感染的其他种类的动物,以及这些动物的产品等。上述动物及有关物品都可能是主要的病原携带者,因此,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污染动物产品具有与染疫动物同样的危害性,其也是疫源控制的主要对象。疫区内易感的动物、动物产品是指能被疫区内所发生疫病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这类动物、动物产品带有或可能带有病原微生物,如果进人流通环节,极易造成疫病流行,给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本法规定禁止经营。
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是违法行为,未经检疫的动物其健康状况不明,没有被确认为达到检疫合格要求,未经检疫的头、蹄、毛、皮、肉、内脏、血液、脂等产品同样可能污染病原,如果这一部分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将可能造成疫病流行并危害人体健康。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经营和加工利用。
四、对于染疫和疑似染疫的,要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对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要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其基本要求是“四不、一处理”,即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加工和不得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条所称疑似染疫的,是指在经检查初步怀疑其感染动物疫病而尚未最终确认的,因而也不能擅自移动和经营。
五、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均属禁止经营之列。这里的“动物防疫规定”是指与本法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技术标准等规范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