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三)
日期:2020-07-09 14:5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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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
人畜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和人之间自然传播和相互感染的疾病。人畜共患病是一组严重威胁人类和动物健康的疾病,其病原包括病毒、细菌、霉形体、螺旋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真菌、原生动物和寄生虫等。目前已知的人畜共患病有200多种。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导致将传染病传染给动物、动物产品,造成人与动物间交叉传染。
按照此项规定,农业部和卫生部要共同制定和公布有关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同时,需要建立对特定职业人群的定期健全检查制度,实行行业从业准入,并落实职业卫生保障措施。对于因职业活动而感染人畜共患病的人员,其医疗救治及福利保障应按照有关法律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