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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二)

日期:2020-07-08 08:3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的规定。

  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本身就是引起动物发生疫病的病原体,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保存、使用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否则,一旦造成泄漏扩散必将引起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因此,为了防止运输、保存、使用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引发动物疫病,本法规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病料是指从患病动物体上采取的病变组织,以供进一步检疫、科学研究及教学之需。常见的病料主要从血液、淋巴及有关组织器官采集,有时为了研究的需要可将整个尸体等材料做为病料。由于病料本身是带有病原体的,在运输过程中极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因此本法规定,只有教学、科研、防疫等特殊需要时,才允许运输病料。但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国务院于2004年11月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实验室资格证书,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要通过两项许可:首先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条件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在取得证书后,需要从事某种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农业部先后制定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对实验室资格审批、实验活动审批、运输审批都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