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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二十一)

日期:2020-07-07 08:43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xumuju阅读量: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的规定。

  一、对于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的动物防疫要求。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有传染源,二是有传播途径,三是有易感动物,切断其中一个环节,就能有效地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与发展,防疫工作的实践证明,被染疫动物或消毒不彻底的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再装载或再接触动物、常常引起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必须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具备的防疫条件标准做出严格规定,管理相对人也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防疫要求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二、对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的防疫要求和处理。本条第二款对于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得随意处置,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是有效控制和消灭疫源的主要措施,对于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十分重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屠宰、加工、食用病死动物,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于2005年10月制定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必要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